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资讯
2023-11-23
388
1.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中文名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
办法全文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职业培训、诚信建设等活动,宣传、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第六条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
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
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
第十二条 经营者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经营者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采用其它工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经营者应当每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伤寒;
(三)活动性肺结核;
(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疑似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隐瞒、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和复制文件、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经营者伪造备案、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 如何应对核污染废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核污水入海会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和人类健康。
应对措施包括加强核电站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核污染监测和修复机制,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知识,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核能的依赖。同时,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核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
3. 嘉陵江支流如果出现严重环保污染隐患问题该怎么办?
嘉陵江支流出现严重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或水利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详细的污染情况描述和定位信息。
2.停止排污立停止污染源的排放,如关闭污源的生产设备或管控废水和废气排放口。
3.采取紧急措施: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如设置临时隔离设备、加强现场封堵、清理污染物等,以减少环境影响和进一步扩散。
4.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有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隐患时应立即启动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响应和处置。
5.协调联络:积极与相关部门、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6.排查溯源: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调查和溯源,找出导致污染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7.处置污染物: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如物理处理、化学处理或安全储存等。
8.加强监测和监管:加强对该支流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防止类似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的再次发生。
9.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及时向公众公开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的情况,做好舆情应对,保持信息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建议。
10.追究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的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和追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 济南市教育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济南市教育局修订重污染应急预案,红色预警可停课是比较明智的,应大力支持坚决执行才对。我地距济南直线距离约170公里,从微信得知,污染情况大致相同,从12月7号至12月9号连续三天大雾,尤其是9号那天,能见度极差,属于浓雾。好待7号8号正是周末,9号周一,见鄄城一中东校区,鄄城三完小照常上课,未听说有关新闻。按理说,重度污染天气应该停课,可有个别领导一般是事后诸葛亮,学生人多,难以执行。停课是关心学生身体健康的举措,但事实不是那么严重,首先大家比较遵守交通规则,车祸概率极低,家长送学生上课,途中皆带口罩,有条件的用轿车接送,途中车辆皆开灯缓缓而行,且喇叭声声。至于治理污染,也不是多容易的事,济南以至我地鄄城,正在大规模拆迁,加速城镇化建设,尤其是我地又是化工厂聚集地,污染在所难免。总之,各校可依据上级指示灵活掌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5. 如果密云水库发大水会怎样?
如果密云水库发生大水,可能会导致以下情况发生:
1.水库溢洪:当水库的蓄水量超过其容量时,可能会发生溢洪现象。这可能导致周边地区的河流、河道和低洼地区出现洪水,造成水患和洪灾。
2.冲毁堤坝:如果水库的堤坝结构不稳固或者受到巨大压力,可能会导致堤坝冲毁。这将导致大量的水流迅速释放,引发严重的洪水灾害,对周边地区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3.水库泄洪:为了减轻水库压力,管理人员可能会进行有计划的泄洪操作。这将导致下游河流水位上升,可能引发洪水和涝灾。
4.影响供水和生态环境:大水可能会对水库的供水功能产生影响,导致供水中断或受到污染。同时,大量的水流释放也可能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面对密云水库发生大水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加强监测预警、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加强水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6.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是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备案的范围
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等方面,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二、备案程序
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向地方环保、安监、危化品安全等部门或平台递交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概述、应急预案内容等信息。
2、备案审批
备案机构应当根据备案材料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审批结果可能是通过、不通过和需要补正等。如符合要求,备案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3、备案公示
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申请单位的备案信息进行公告,并公示备案申请材料及审核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报送
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信息报送上级环保、安监、危化品安全等主管部门或平台,形成备案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备案信息。
三、备案内容
1、应急预案基本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类型、名称、备案单位及负责人等信息。
2、突发环境事件的概述。包括自然、人为等因素引发的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等突发事件。
3、应急组织和分工。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资源等。
4、应急预案的具体应急措施。应明确应急响应级别、预警发布、救援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5、应急演练计划及效果评估。应明确应急演练项目、演练时间、演练方式,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
四、管理机构
地方环保、安监、危化品安全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合备案机构,共同管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避免重复备案和信息不同步的情况出现。
五、加强监管和督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地方范围内应急预案备案的督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备案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备案信息的公示和监督,确保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
7. 面对核废水我们该怎么办?
面对核废水,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科学管理和监测体系:确保核废水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和规范。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核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和规范。
2. 发展和应用核废水处理技术:研发和应用高效、安全、可持续的核废水处理技术,如离子交换、膜分离、吸附、蒸发浓缩等技术。同时,还应关注和研究新的核废水处理技术,以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污染物排放。
3. 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核废水问题涉及公众的利益和关切,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传递有关核废水的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同时,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4. 国际合作和经验共享: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核废水问题。国际合作可帮助提高技术水平和处理效果,同时也可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5. 不断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对核废水的处理和排放进行监管和管理。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确保核废水处理和排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总之,处理核废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等多个因素。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策略,才能确保核废水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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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中文名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
办法全文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职业培训、诚信建设等活动,宣传、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第六条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
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
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
第十二条 经营者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经营者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采用其它工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经营者应当每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伤寒;
(三)活动性肺结核;
(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疑似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隐瞒、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和复制文件、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经营者伪造备案、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 如何应对核污染废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核污水入海会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和人类健康。
应对措施包括加强核电站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核污染监测和修复机制,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知识,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核能的依赖。同时,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核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
3. 嘉陵江支流如果出现严重环保污染隐患问题该怎么办?
嘉陵江支流出现严重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或水利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详细的污染情况描述和定位信息。
2.停止排污立停止污染源的排放,如关闭污源的生产设备或管控废水和废气排放口。
3.采取紧急措施: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如设置临时隔离设备、加强现场封堵、清理污染物等,以减少环境影响和进一步扩散。
4.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有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隐患时应立即启动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响应和处置。
5.协调联络:积极与相关部门、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6.排查溯源: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调查和溯源,找出导致污染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7.处置污染物: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如物理处理、化学处理或安全储存等。
8.加强监测和监管:加强对该支流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防止类似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的再次发生。
9.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及时向公众公开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的情况,做好舆情应对,保持信息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建议。
10.追究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的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和追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 济南市教育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济南市教育局修订重污染应急预案,红色预警可停课是比较明智的,应大力支持坚决执行才对。我地距济南直线距离约170公里,从微信得知,污染情况大致相同,从12月7号至12月9号连续三天大雾,尤其是9号那天,能见度极差,属于浓雾。好待7号8号正是周末,9号周一,见鄄城一中东校区,鄄城三完小照常上课,未听说有关新闻。按理说,重度污染天气应该停课,可有个别领导一般是事后诸葛亮,学生人多,难以执行。停课是关心学生身体健康的举措,但事实不是那么严重,首先大家比较遵守交通规则,车祸概率极低,家长送学生上课,途中皆带口罩,有条件的用轿车接送,途中车辆皆开灯缓缓而行,且喇叭声声。至于治理污染,也不是多容易的事,济南以至我地鄄城,正在大规模拆迁,加速城镇化建设,尤其是我地又是化工厂聚集地,污染在所难免。总之,各校可依据上级指示灵活掌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5. 如果密云水库发大水会怎样?
如果密云水库发生大水,可能会导致以下情况发生:
1.水库溢洪:当水库的蓄水量超过其容量时,可能会发生溢洪现象。这可能导致周边地区的河流、河道和低洼地区出现洪水,造成水患和洪灾。
2.冲毁堤坝:如果水库的堤坝结构不稳固或者受到巨大压力,可能会导致堤坝冲毁。这将导致大量的水流迅速释放,引发严重的洪水灾害,对周边地区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3.水库泄洪:为了减轻水库压力,管理人员可能会进行有计划的泄洪操作。这将导致下游河流水位上升,可能引发洪水和涝灾。
4.影响供水和生态环境:大水可能会对水库的供水功能产生影响,导致供水中断或受到污染。同时,大量的水流释放也可能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面对密云水库发生大水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加强监测预警、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加强水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6.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是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备案的范围
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等方面,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二、备案程序
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向地方环保、安监、危化品安全等部门或平台递交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概述、应急预案内容等信息。
2、备案审批
备案机构应当根据备案材料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审批结果可能是通过、不通过和需要补正等。如符合要求,备案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3、备案公示
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申请单位的备案信息进行公告,并公示备案申请材料及审核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报送
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信息报送上级环保、安监、危化品安全等主管部门或平台,形成备案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备案信息。
三、备案内容
1、应急预案基本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类型、名称、备案单位及负责人等信息。
2、突发环境事件的概述。包括自然、人为等因素引发的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等突发事件。
3、应急组织和分工。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资源等。
4、应急预案的具体应急措施。应明确应急响应级别、预警发布、救援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5、应急演练计划及效果评估。应明确应急演练项目、演练时间、演练方式,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
四、管理机构
地方环保、安监、危化品安全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合备案机构,共同管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避免重复备案和信息不同步的情况出现。
五、加强监管和督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地方范围内应急预案备案的督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备案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备案信息的公示和监督,确保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
7. 面对核废水我们该怎么办?
面对核废水,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科学管理和监测体系:确保核废水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和规范。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核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和规范。
2. 发展和应用核废水处理技术:研发和应用高效、安全、可持续的核废水处理技术,如离子交换、膜分离、吸附、蒸发浓缩等技术。同时,还应关注和研究新的核废水处理技术,以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污染物排放。
3. 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核废水问题涉及公众的利益和关切,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传递有关核废水的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同时,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4. 国际合作和经验共享: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核废水问题。国际合作可帮助提高技术水平和处理效果,同时也可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5. 不断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对核废水的处理和排放进行监管和管理。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确保核废水处理和排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总之,处理核废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等多个因素。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策略,才能确保核废水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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