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签会付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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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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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签会付法律责任吗?
拒签是你的权利,但是责令改正通知书说的不会因为你拒签而不执行。如果你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向他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2. 监理人员在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4、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二、安全监理主要方法
1、安全巡视检查。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边坡施工、高处作业、高支模、脚手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安全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2)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如“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的现场使用情况。
(6)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情况。
(7)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9)协调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跨越施工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根据施工进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做好日常现场安全监理巡视、检查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次安全巡视检查对于发现的施工安全亮点、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和处理结果应拍摄数码照片。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每月定期安全例行检查,及季节性、阶段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做好“监理检查记录”,并参加建设单位、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2、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土建工程: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土石方爆破,塔吊安装、拆卸,人货电梯安装、拆卸,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搭设、拆除等
(2)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带电作业及临近带电体作业。
(3)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送电试验, 消防试验,电梯试运行。
实施旁站前,安全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作业指导书、安全专项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源控制措施等。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旁站要求,对设有旁站点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项目部。
旁站监理结束后,安全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填写好“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交资料员保存。
在安全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作业人员操作行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安全状态、检查安全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监理人员如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必要时,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执行监理通知单签发及复验制度。当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执行工程暂停和复工监理工作制度。
三、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3、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 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 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及备案手续等;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安全监理重点
1、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自检制度的监理(包含但不限于)
(1)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验收等制度。
(2)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临时用电安全自检制度。
(3)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一般〈大型〉施工机械及辅助设备操作安全自检制度。
(4)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临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自检制度。
(5)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安保和消防的自检制度。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1)要求承包单位成立安全部, 全面负责施工安全过程的检查、布置、监督和奖惩。现场成立安全值班制,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每月不少于 2 次。
(2)要求承包单位配备工地保安人员, 实行三班值勤和夜间巡逻制度,制定执行出入大门的规章制度。
(3)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与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督促承包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 对所有参加施工生产的职工均应进行入场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同时应结合工程进度及不同施工工艺, 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知识与遵章守纪教育。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区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则。
(5)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做到无施工方案不施工, 有方案没交底不施工, 班组上岗前没安全交底不施工。
(6)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五限位、三保险、十不吊规定。
(7)要求承包单位严格遵守 “ 十不烧” 规定, 执行工程用火监护制度 ( 操作证、动火证、灭火证、监护人)
(8)检查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安全、牢固 : 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 有无探头板和空隙。要求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灯光, 用于地下的照明电应为 36V 的低电压 ,以保安全。
(9)现场机电维修人员应该经常检查设备触电漏电保护是否完好有效。现场用电机具较多, 电线不得乱拖、乱拉。现场施工用的机电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防护装置。电动机械及工具应严格按一机一闸制接线, 并设安全漏电开关。
(10)塔吊等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业指挥人员, 无指挥人员不得作业, 指挥人员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帽标志。塔吊作业时, 严禁将起吊的物体凌空于人行道上空。
(11)钢管排架拆除前, 须由技术人员全面检查混凝土养护时间并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还需要留设一部分临时支撑架。钢管排架拆除前必须编制钢管排架拆除方案。电梯门洞拆除后, 用钢管扣件搭设栏杆, 做好围护, 电梯井道内每隔两层安装一道安全网。楼梯拆模后, 用钢管扣件安装栏杆扶手。翻装集料平台时, 须全面检查, 有关模板支撑和脚手架相碰时, 应加代替支撑后才允许拆除相碰的支撑。
(12)上下基坑必须搭设方便牢靠爬梯, 基坑四周的维护及支撑上的扶手, 必须经常维修、整理。楼面上各种预留的孔洞四周没有覆盖或围栏设施大的洞口须每层安装一道安全网。
(13)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否则不准上岗作业。施工人员不得以抛运方式传送小件材料, 杜绝高空坠落事故发生。长钢筋运送过程中要有统一指挥, 搬运工人动作要一致, 防止砸伤事故发生。
(14)要求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违章作业。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3、消防安全监理
(1)要求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焊工作业必须实行动火申报制度, 严格执行 “ 十不烧 ” 规章制度 , 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才能进行。
(2)在建筑物楼层内、脚手架上、临时设施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并由安全员检查到位, 实现安置干粉灭火器、消防铁架、消防水桶、铁锹、钩子、铲子等消防用具齐全。每层楼梯口挂一组灭火器。
(3)楼层必须配有消防供水总管、消防栓、消防带 , 底层设置高压水泵, 并保持器材完好。现场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4)严禁在工地利用灯泡和明火取暖; 严禁利用煤油炉、电炉烧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控制火源。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 ( 如汽油、油漆、氧气瓶、乙炔等)必须按规定设置 ,妥善保管。
(5)进入安装、精装饰施工高峰阶段, 制定专项安全、消防、防盗措施, 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4、工地用电安全监理
(1)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设工地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 负责管理工地各种电机设备。对进入工地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操作交底并检查监督工地用电安全。
(2)从配电室到施工场地均使用埋地电缆, 埋地深度 0.6 米, 电缆线必须埋管穿线 ,地面设标记。
(3)现场电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日巡视, 周巡视检查, 及时整改电气隐患。必须执行交接班记录制度。
(4)值班电工对新进入工地的各种电机和电器设备必须检查, 必要时进行绝缘性能测定 , 符合要求并得到用电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按照 “ 三级控制, 两级保护” 配电, 变电室设总配电箱, 现场楼内设分配箱, 分配箱与开关箱不能混用, 分配箱, 开关箱 ( 包括流动闸箱)要设置漏电保护器。
(6)动力箱与照明箱分设。楼内一般照明采用 22OV 和 36V。楼内照明线不论 220V 、 36V, 使用硬塑线的一律穿管保护, 走直线固定的层面上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特别是电箱处。
5、脚手架安全监理
(1)搭设脚手架前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 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036 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 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各基础、管沟时, 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 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钢脚手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扣件、脚手板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施工脚手架应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搭设规范, 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 密目网应绷拉平直, 封闭严密。
(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立杆搭设严禁将外径 48mm 与 51mm 的钢管混合使用。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 离墙面不得大于 20cm 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步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 立挂安全网 ,下口封严, 防护高度应为 1.2 米。
(4)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 如高差大于两步, 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6、临边及洞口防护、基坑支护安全监理
临边防护:
(1)基础工程期间对所有基坑周边均采用 1.2米高的钢管进行防护。脚手架外围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安全封闭。变压器周围采用杉木杆加密网防护
(2)建筑物内各楼层作业时临边在未砌墙前均设置两道钢管防护栏并封严立网, 防护标准是上标距地 1.2 米, 下杆距地 0.6 米, 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 栏杆与建筑物砼柱打夹索牢, 栏杆的任何部分均能承受100ON 的外力。
洞口防护:
(1)各类小型孔洞均有专用盖板封严固定。所有楼梯及楼梯口在安装扶手之前, 一律搭设临时护栏, 搭设标准与临边防护栏相同。
(2)在所有1.5米以上的洞周边加设两道防护栏杆, 中间支设安全网或满铺板固
定。在进出口底层处, 设置护头棚, 顶部铺脚手板, 两边设护栏。
7、基坑支护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安全性;临边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坑壁支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降水方案有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坑边荷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8、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监理
(1)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 并懂得起重知识。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故障及时报告, 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安装、拆卸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并统一指挥、专人监护。每天班前均要对塔吊进行检查,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垂直运输机械和电机设备使用前应经调试达到运转正常, 并经动力部门和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方准使用, 开机和指挥人员应有考试合格证。外用电梯的安装拆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有安全装置,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司机是否执证上岗, 电梯荷载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控制有无漏电保护装置, 电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避雷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及建筑物本身均须安装避雷接地装置随施工楼层上升接地线跟随接长。
9、中小型机具安全监理
(1)搅拌机、砂浆机、木工、钢筋机械等一律安装在防雨棚内, 每台设备由一闸一漏控制,开关箱距被控设备不大于3米。
(1)各类机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机械运转正常, 无 “ 带病” 运转现象, 现场设专门机械修理人员。作业后拉闸断电, 设专人巡视检查。
10、各种作业平台安全使用要求
无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验收, 不得使用口每次安装和拆除必须有安全员监督, 严禁违章作业。每次使用前, 应对平台进行检查, 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进行使用。起吊平台上物料时, 由信号工指挥, 必须做到指挥正确, 必须设专人扶正吊物, 不得碰撞钢绞线、外架和护身栏等。起吊不得超高、超重。同时应绑扎牢靠、不得散乱。由楼面通向平台的通料口必须严密、安全、可靠。
11、对承包单位的雨期施工安全监理
雨期进行作业, 主要做好防触电和防雷击工作。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必须符合规定, 电器元件不应破损, 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 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工地临时照明灯、标识灯其电压不超过36V。特别潮湿的场所以及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不超过 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高出建筑物的塔吊、井字架、龙门架、脚手架等应安装避雷装置。做好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排水工作, 防止沉降倾斜。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 搞好排水工作, 一经发现紧急情况, 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12、冬季施工安全监理
(1)冬季进行作业, 应做好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中毒的工作。凡参加冬季施工作业的工人, 都应进行冬季施工安全教育, 并进行安全交底。
(2)安装的取暖炉必须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热电法施工, 要加强检查和维修, 防止触电和火灾。加强用火申请和管理, 遵守消防规定, 防止火灾发生。
(3)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 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应停止施工。
(4)搞好防滑措施,对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六、项目监理部必须做好安全施工预警与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预警
(1)项目监理部制定并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 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协助总监管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
(2)严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关,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不足, 不予批准开工或进行下步施工;
(3)监理工程师对现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或旁站,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监理通知 , 情节严重的同步下达停工令, 并及时向业主报告情况。
(4)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多方面收集现场安全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处理, 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安全施工状况记录制度, 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等监理文件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
(6)针对各施工阶段安全控制重点, 召开项目监理部内部安全专题会, 研究安全监理重点工作。必要时召开有业主、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专题协调会, 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7)要求施工承包方针对工程特点, 制定施工防火、安全用电、场地排水、高空作业等安全专项保证方案, 经监理审定后执行, 并报业主备案。
(8)如遇到下列情况, 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 并立即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8.1 施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异常, 经提出后, 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8.2 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8.3 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8.4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8.5 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8.6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8.7 出现安全事故时。
2、安全事故的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 项目监理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有关管理部门, 并采取相应监理措施。
(2)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 “ 四不放过 ”,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如发生安全事故, 必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
本工程项目监理部协助承包单位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本工程项目监理部参与有关方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认真调查。
项目监理部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 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总结并提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保证。
七、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必须重视)
1、安全监理资料的内容必须完整、属实, 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工作情况。
2、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3、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 对当期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简明扼要的概述, 报建设单位。
4、所有声像资料须认真反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 并进入当月月报, 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3. 公安部下令处置非法集资通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4.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就要给予警告吗?
不一定要给予警告,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是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责令企业或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如依据法律法规,有一部分事故隐患规定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这种情况必须给予警告,是法律规定的,有一部分隐患则没有警告要求,则不给予警告。
5.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签收和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一种行政行为,通常由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向违规企业或个人发出,要求其立即改正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签收和送达,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签收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当通知书送达后,被责令改正的企业或个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签收。
送达方式:如果被责令改正的企业或个人没有及时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则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采取送达方式。送达方式可能包括传票、公告等方式,确保通知书到达应该接收通知书的人手中。
无论是何种方式,接收者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并确保尽快进行改正,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
6. 市场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情况不是太严重,只要你做好以下几点,并且在接到通知书以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彻底整改完毕就没大的问题
1、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4、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希望对你的市场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问题有所帮助
7. 劳动监察大队多久下达通知书?
劳动监察大队下达通知书立案期5个工作日,调查期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工作日作出责令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还不执行的交与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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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签会付法律责任吗?
拒签是你的权利,但是责令改正通知书说的不会因为你拒签而不执行。如果你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向他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2. 监理人员在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4、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二、安全监理主要方法
1、安全巡视检查。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边坡施工、高处作业、高支模、脚手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安全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2)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如“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的现场使用情况。
(6)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情况。
(7)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9)协调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跨越施工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根据施工进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做好日常现场安全监理巡视、检查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次安全巡视检查对于发现的施工安全亮点、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和处理结果应拍摄数码照片。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每月定期安全例行检查,及季节性、阶段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做好“监理检查记录”,并参加建设单位、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2、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土建工程: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土石方爆破,塔吊安装、拆卸,人货电梯安装、拆卸,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搭设、拆除等
(2)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带电作业及临近带电体作业。
(3)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送电试验, 消防试验,电梯试运行。
实施旁站前,安全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作业指导书、安全专项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源控制措施等。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旁站要求,对设有旁站点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项目部。
旁站监理结束后,安全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填写好“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交资料员保存。
在安全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作业人员操作行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安全状态、检查安全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监理人员如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必要时,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执行监理通知单签发及复验制度。当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执行工程暂停和复工监理工作制度。
三、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3、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 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 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及备案手续等;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安全监理重点
1、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自检制度的监理(包含但不限于)
(1)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验收等制度。
(2)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临时用电安全自检制度。
(3)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一般〈大型〉施工机械及辅助设备操作安全自检制度。
(4)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临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自检制度。
(5) 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安保和消防的自检制度。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1)要求承包单位成立安全部, 全面负责施工安全过程的检查、布置、监督和奖惩。现场成立安全值班制,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每月不少于 2 次。
(2)要求承包单位配备工地保安人员, 实行三班值勤和夜间巡逻制度,制定执行出入大门的规章制度。
(3)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与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督促承包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 对所有参加施工生产的职工均应进行入场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同时应结合工程进度及不同施工工艺, 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知识与遵章守纪教育。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区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则。
(5)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做到无施工方案不施工, 有方案没交底不施工, 班组上岗前没安全交底不施工。
(6)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五限位、三保险、十不吊规定。
(7)要求承包单位严格遵守 “ 十不烧” 规定, 执行工程用火监护制度 ( 操作证、动火证、灭火证、监护人)
(8)检查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安全、牢固 : 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 有无探头板和空隙。要求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灯光, 用于地下的照明电应为 36V 的低电压 ,以保安全。
(9)现场机电维修人员应该经常检查设备触电漏电保护是否完好有效。现场用电机具较多, 电线不得乱拖、乱拉。现场施工用的机电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防护装置。电动机械及工具应严格按一机一闸制接线, 并设安全漏电开关。
(10)塔吊等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业指挥人员, 无指挥人员不得作业, 指挥人员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帽标志。塔吊作业时, 严禁将起吊的物体凌空于人行道上空。
(11)钢管排架拆除前, 须由技术人员全面检查混凝土养护时间并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还需要留设一部分临时支撑架。钢管排架拆除前必须编制钢管排架拆除方案。电梯门洞拆除后, 用钢管扣件搭设栏杆, 做好围护, 电梯井道内每隔两层安装一道安全网。楼梯拆模后, 用钢管扣件安装栏杆扶手。翻装集料平台时, 须全面检查, 有关模板支撑和脚手架相碰时, 应加代替支撑后才允许拆除相碰的支撑。
(12)上下基坑必须搭设方便牢靠爬梯, 基坑四周的维护及支撑上的扶手, 必须经常维修、整理。楼面上各种预留的孔洞四周没有覆盖或围栏设施大的洞口须每层安装一道安全网。
(13)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否则不准上岗作业。施工人员不得以抛运方式传送小件材料, 杜绝高空坠落事故发生。长钢筋运送过程中要有统一指挥, 搬运工人动作要一致, 防止砸伤事故发生。
(14)要求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违章作业。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3、消防安全监理
(1)要求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焊工作业必须实行动火申报制度, 严格执行 “ 十不烧 ” 规章制度 , 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才能进行。
(2)在建筑物楼层内、脚手架上、临时设施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并由安全员检查到位, 实现安置干粉灭火器、消防铁架、消防水桶、铁锹、钩子、铲子等消防用具齐全。每层楼梯口挂一组灭火器。
(3)楼层必须配有消防供水总管、消防栓、消防带 , 底层设置高压水泵, 并保持器材完好。现场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4)严禁在工地利用灯泡和明火取暖; 严禁利用煤油炉、电炉烧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控制火源。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 ( 如汽油、油漆、氧气瓶、乙炔等)必须按规定设置 ,妥善保管。
(5)进入安装、精装饰施工高峰阶段, 制定专项安全、消防、防盗措施, 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4、工地用电安全监理
(1)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设工地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 负责管理工地各种电机设备。对进入工地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操作交底并检查监督工地用电安全。
(2)从配电室到施工场地均使用埋地电缆, 埋地深度 0.6 米, 电缆线必须埋管穿线 ,地面设标记。
(3)现场电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日巡视, 周巡视检查, 及时整改电气隐患。必须执行交接班记录制度。
(4)值班电工对新进入工地的各种电机和电器设备必须检查, 必要时进行绝缘性能测定 , 符合要求并得到用电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按照 “ 三级控制, 两级保护” 配电, 变电室设总配电箱, 现场楼内设分配箱, 分配箱与开关箱不能混用, 分配箱, 开关箱 ( 包括流动闸箱)要设置漏电保护器。
(6)动力箱与照明箱分设。楼内一般照明采用 22OV 和 36V。楼内照明线不论 220V 、 36V, 使用硬塑线的一律穿管保护, 走直线固定的层面上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特别是电箱处。
5、脚手架安全监理
(1)搭设脚手架前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 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036 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 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各基础、管沟时, 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 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钢脚手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扣件、脚手板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施工脚手架应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搭设规范, 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 密目网应绷拉平直, 封闭严密。
(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立杆搭设严禁将外径 48mm 与 51mm 的钢管混合使用。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 离墙面不得大于 20cm 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步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 立挂安全网 ,下口封严, 防护高度应为 1.2 米。
(4)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 如高差大于两步, 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6、临边及洞口防护、基坑支护安全监理
临边防护:
(1)基础工程期间对所有基坑周边均采用 1.2米高的钢管进行防护。脚手架外围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安全封闭。变压器周围采用杉木杆加密网防护
(2)建筑物内各楼层作业时临边在未砌墙前均设置两道钢管防护栏并封严立网, 防护标准是上标距地 1.2 米, 下杆距地 0.6 米, 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 栏杆与建筑物砼柱打夹索牢, 栏杆的任何部分均能承受100ON 的外力。
洞口防护:
(1)各类小型孔洞均有专用盖板封严固定。所有楼梯及楼梯口在安装扶手之前, 一律搭设临时护栏, 搭设标准与临边防护栏相同。
(2)在所有1.5米以上的洞周边加设两道防护栏杆, 中间支设安全网或满铺板固
定。在进出口底层处, 设置护头棚, 顶部铺脚手板, 两边设护栏。
7、基坑支护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安全性;临边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坑壁支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降水方案有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坑边荷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8、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监理
(1)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 并懂得起重知识。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故障及时报告, 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安装、拆卸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并统一指挥、专人监护。每天班前均要对塔吊进行检查,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垂直运输机械和电机设备使用前应经调试达到运转正常, 并经动力部门和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方准使用, 开机和指挥人员应有考试合格证。外用电梯的安装拆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有安全装置,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司机是否执证上岗, 电梯荷载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控制有无漏电保护装置, 电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避雷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及建筑物本身均须安装避雷接地装置随施工楼层上升接地线跟随接长。
9、中小型机具安全监理
(1)搅拌机、砂浆机、木工、钢筋机械等一律安装在防雨棚内, 每台设备由一闸一漏控制,开关箱距被控设备不大于3米。
(1)各类机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机械运转正常, 无 “ 带病” 运转现象, 现场设专门机械修理人员。作业后拉闸断电, 设专人巡视检查。
10、各种作业平台安全使用要求
无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验收, 不得使用口每次安装和拆除必须有安全员监督, 严禁违章作业。每次使用前, 应对平台进行检查, 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进行使用。起吊平台上物料时, 由信号工指挥, 必须做到指挥正确, 必须设专人扶正吊物, 不得碰撞钢绞线、外架和护身栏等。起吊不得超高、超重。同时应绑扎牢靠、不得散乱。由楼面通向平台的通料口必须严密、安全、可靠。
11、对承包单位的雨期施工安全监理
雨期进行作业, 主要做好防触电和防雷击工作。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必须符合规定, 电器元件不应破损, 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 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工地临时照明灯、标识灯其电压不超过36V。特别潮湿的场所以及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不超过 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高出建筑物的塔吊、井字架、龙门架、脚手架等应安装避雷装置。做好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排水工作, 防止沉降倾斜。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 搞好排水工作, 一经发现紧急情况, 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12、冬季施工安全监理
(1)冬季进行作业, 应做好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中毒的工作。凡参加冬季施工作业的工人, 都应进行冬季施工安全教育, 并进行安全交底。
(2)安装的取暖炉必须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热电法施工, 要加强检查和维修, 防止触电和火灾。加强用火申请和管理, 遵守消防规定, 防止火灾发生。
(3)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 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应停止施工。
(4)搞好防滑措施,对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六、项目监理部必须做好安全施工预警与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预警
(1)项目监理部制定并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 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协助总监管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
(2)严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关,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不足, 不予批准开工或进行下步施工;
(3)监理工程师对现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或旁站,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监理通知 , 情节严重的同步下达停工令, 并及时向业主报告情况。
(4)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多方面收集现场安全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处理, 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安全施工状况记录制度, 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等监理文件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
(6)针对各施工阶段安全控制重点, 召开项目监理部内部安全专题会, 研究安全监理重点工作。必要时召开有业主、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专题协调会, 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7)要求施工承包方针对工程特点, 制定施工防火、安全用电、场地排水、高空作业等安全专项保证方案, 经监理审定后执行, 并报业主备案。
(8)如遇到下列情况, 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 并立即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8.1 施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异常, 经提出后, 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8.2 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8.3 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8.4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8.5 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8.6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8.7 出现安全事故时。
2、安全事故的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 项目监理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有关管理部门, 并采取相应监理措施。
(2)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 “ 四不放过 ”,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如发生安全事故, 必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
本工程项目监理部协助承包单位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本工程项目监理部参与有关方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认真调查。
项目监理部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 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总结并提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保证。
七、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必须重视)
1、安全监理资料的内容必须完整、属实, 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工作情况。
2、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3、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 对当期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简明扼要的概述, 报建设单位。
4、所有声像资料须认真反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 并进入当月月报, 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3. 公安部下令处置非法集资通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4.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就要给予警告吗?
不一定要给予警告,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是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责令企业或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如依据法律法规,有一部分事故隐患规定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这种情况必须给予警告,是法律规定的,有一部分隐患则没有警告要求,则不给予警告。
5.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签收和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一种行政行为,通常由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向违规企业或个人发出,要求其立即改正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签收和送达,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签收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当通知书送达后,被责令改正的企业或个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签收。
送达方式:如果被责令改正的企业或个人没有及时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则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采取送达方式。送达方式可能包括传票、公告等方式,确保通知书到达应该接收通知书的人手中。
无论是何种方式,接收者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并确保尽快进行改正,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
6. 市场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情况不是太严重,只要你做好以下几点,并且在接到通知书以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彻底整改完毕就没大的问题
1、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4、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希望对你的市场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问题有所帮助
7. 劳动监察大队多久下达通知书?
劳动监察大队下达通知书立案期5个工作日,调查期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工作日作出责令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还不执行的交与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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