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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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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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格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和
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
(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目录实行年度调整制度。
第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或省政府授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及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编入管理目录。
符合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新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管理权限,并自动纳入管理目录。
第八条 未纳入管理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市)政府根据管理目录授权的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行业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行业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公用事业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经营服务,可以实行收费标准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对季节性消费差异明显的经营服务,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参考收费标准以及相关信息等形式,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价格管理权限,适时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严格审核成本及费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实行成本监审。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调整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制定或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和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收费外,应当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定期审核。初次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确定试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试行期满后确定正式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法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个别经营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互相串通、操纵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等经营服务性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政府职能的收费除外),依据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经营服务收费证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收费证,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示提供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服务标准等,计时收费的服务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列出服务清单及明细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价格工作人员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什么是指同种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和单调节存在的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双轨制是指同种商品国家统一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因同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运行机制而形成。主要涉及粮食价格及生产资料价格。
粮食收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后,国家规定“倒三七”比例价格收购,属于国家定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和粮食部门协商制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属于计划调拨或计划统一分配的,由国家统一定价,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价格,而把计划内生产的允许自销的一定比例及超产部分的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3. 电费调价是哪个部门管?
各个地区的电费若要调价这个应该是由各地区的发改委下的物价监督部门管。居民用电也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不是谁想调价就可以调价的,必须向相关的上级领导部门申请,经市场调查考核,才能决定是否能够调价调多少合理,这个上级领导部门就是发改委的物价临督局(或处或科等等)。
4. 自来水定价是哪个部门管理?
自来水定价由物价部门管理。
由自来水公司或水厂提出水价方案,报上级物价管理部门,由物价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水大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相关人员等,举行水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综合协调,确定一个结合实际、适合当地生活水平的一个合理水价,由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5. 蔬菜如何定零售价法律规定?
蔬菜是物价局规定不高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十。例如:|斤茄子市场价2元钱你自己拿到市场去卖,价格为2、2元钱左右。
这样物价局是为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保障,防止市场混乱或谣乱市场,也要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图谋不轨,囤货,积货,乱抬物价。只有这样百姓生活才能稳定幸福!
6. 2021年铁路盒饭规定?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0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铁路总公司修订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11月23日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 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 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 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 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名单
1.哈尔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沈阳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3.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4.太原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5.呼和浩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6.郑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7.武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8.西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9.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0.上海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1.南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2.广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南宁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成都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5.昆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6.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7.乌鲁木齐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8.青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修订解读
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中国铁路总公司近日印发新修订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办法》共5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铁路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二是强化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账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
三是强化铁路贮存与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办法》规定,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四是明晰铁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办法》明确,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7. 加强价格管理的方式?
价格管理的管理原则
主要是:
①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使重要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变动在宏观上不致失去控制,以利于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大体协调;
②有利于保护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使微观经济主体具有活力;
③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④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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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格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和
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
(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目录实行年度调整制度。
第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或省政府授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及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编入管理目录。
符合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新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管理权限,并自动纳入管理目录。
第八条 未纳入管理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市)政府根据管理目录授权的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行业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行业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公用事业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经营服务,可以实行收费标准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对季节性消费差异明显的经营服务,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参考收费标准以及相关信息等形式,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价格管理权限,适时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严格审核成本及费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实行成本监审。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调整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制定或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和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收费外,应当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定期审核。初次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确定试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试行期满后确定正式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法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个别经营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互相串通、操纵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等经营服务性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政府职能的收费除外),依据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经营服务收费证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收费证,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示提供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服务标准等,计时收费的服务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列出服务清单及明细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价格工作人员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什么是指同种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和单调节存在的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双轨制是指同种商品国家统一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因同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运行机制而形成。主要涉及粮食价格及生产资料价格。
粮食收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后,国家规定“倒三七”比例价格收购,属于国家定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和粮食部门协商制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属于计划调拨或计划统一分配的,由国家统一定价,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价格,而把计划内生产的允许自销的一定比例及超产部分的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3. 电费调价是哪个部门管?
各个地区的电费若要调价这个应该是由各地区的发改委下的物价监督部门管。居民用电也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不是谁想调价就可以调价的,必须向相关的上级领导部门申请,经市场调查考核,才能决定是否能够调价调多少合理,这个上级领导部门就是发改委的物价临督局(或处或科等等)。
4. 自来水定价是哪个部门管理?
自来水定价由物价部门管理。
由自来水公司或水厂提出水价方案,报上级物价管理部门,由物价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水大户代表、居民代表、社区相关人员等,举行水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综合协调,确定一个结合实际、适合当地生活水平的一个合理水价,由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5. 蔬菜如何定零售价法律规定?
蔬菜是物价局规定不高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十。例如:|斤茄子市场价2元钱你自己拿到市场去卖,价格为2、2元钱左右。
这样物价局是为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保障,防止市场混乱或谣乱市场,也要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图谋不轨,囤货,积货,乱抬物价。只有这样百姓生活才能稳定幸福!
6. 2021年铁路盒饭规定?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0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铁路总公司修订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11月23日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 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 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 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 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名单
1.哈尔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沈阳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3.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4.太原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5.呼和浩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6.郑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7.武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8.西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9.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0.上海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1.南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2.广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南宁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成都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5.昆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6.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7.乌鲁木齐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8.青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修订解读
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中国铁路总公司近日印发新修订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办法》共5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铁路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二是强化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账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
三是强化铁路贮存与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办法》规定,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四是明晰铁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办法》明确,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7. 加强价格管理的方式?
价格管理的管理原则
主要是:
①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使重要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变动在宏观上不致失去控制,以利于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大体协调;
②有利于保护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使微观经济主体具有活力;
③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④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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